经典案例
CLASSIC CAS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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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陈某某,男。
委托代理人石绍磊,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葛某某,女。
委托代理人康安,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左安娜,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孙勇安适用简易程序,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绍磊,被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安、左安娜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陈某某诉称,其与被告在2012年2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,同年4月9日登记结婚。婚初双方感情尚可,但之后因性格差异,在生活中产生很多矛盾。其难以忍受被告慵懒、不孝的缺点,且被告一直未有所改变。双方婚后和其父母同住一栋楼,其经常出差,而被告看望其父母的次数屈指可数。生活中被告对其更是漠不关心、不闻不问,致使其体会不到家庭的幸福和温暖。故起诉,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,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
被告葛某某辩称,其与原告2010年便经人介绍认识,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,有较好的感情基础。婚后其与原告和原告父母住在同一幢楼,原告称其不探望原告父母不属实,其有时间就会上楼看望原告父母,且每个月去一趟三原县看望原告的爷爷奶奶。原告称其慵懒亦不属实,家务活都是其做的。因原告经常出差,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属实,经过沟通后感情可以恢复,故其不同意离婚。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在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,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。婚初感情尚可。双方婚后无子女,无共同债务。只有家具家电系夫妻共同财产及1万元共同债权。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致夫妻关系不睦。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诉来法院,请求如前所述。庭审中,因双方各持己见,致调解未果。
上述事实,有结婚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。
本院认为,婚姻以感情为基础,夫妻双方需要相互包容、相互理解。本案中,原、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,但系自由恋爱,婚姻基础较好。婚后虽然产生一些矛盾,但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,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、相互包容、改正缺点,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,**会有美好未来。目前所发生的矛盾,并非夫妻关系已**破裂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原告已预交,现由原告承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,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判员孙勇安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
书记员任瑞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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